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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
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03]16号 2003年5月12)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形势依然严峻,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日渐显露。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坚持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支持经济发展,努力降低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确保我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夺取抗击非典和各项工作的全面胜利。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山东实际,现就有关财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集中财力保证防治非典经费的需要。今年,各级除了防治非典应急的必需支出外,其他方面新增支出一律不予安排,各级预算安排的预备费,要优先用于解决非典防治和相关救济补助。年初预算安排的卫生经费,也要重点向非典防治倾斜。同时,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各级除了保证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需要外,其他一般性支出都要大幅度压缩,切实保障非典防治经费需要。要加强防治非典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防治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支持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机制。各级要按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应急优先、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责任与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机制必需的经费,要予以保证。应急反应机制正常的运行费用,经论证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前,要重点确保防治非典急需的救治设备、药品、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购置及隔离病房改造等所需经费。
  三、支持建立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检查站、留验站等防治设施。各级对经政府批准设立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检查站、站的建立和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确保检查站、留验站各项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切实保障非典患者的救治资金。各级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城市低收入和农民非典患者的治疗费用,切实给予保障,确保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得到及时、免费救治,发生的救治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绝不允许因医疗费用问题使非典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现象发生。
  五、对非典防治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给予补助。自2003年4月1日起,对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定点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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