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培训等形式对企业办税人员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和手续,帮助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和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纳税人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