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3]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监察局、计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纪委二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及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我省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为完善和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程序,从源头上防治建设领域的腐败,进一步推进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继续做好工程交易中心与主管部门的脱钩工作。强化有形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功能,切实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帐。确保有形建筑市场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要明确脱钩后的有形建筑市场定位,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全面、规范服务的场所;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设立办事“窗口”,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条件。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办发[2002]21号规定:“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作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要认真抓好建设项目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工作。坚决查处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行为。
三、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共同抓好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由各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的计划、监察部门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本地区的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做到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真正体现“三公”、“一择优”的原则,及时纠正以肢解工程等形式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做到“阳光作业”。
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内部管理工作机制,防止腐败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办法。根据国家七部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科学适用、可操作性强的评标、定标办法。在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中应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的办法,防止泄露标底等违法现象的发生。2003年7月1日以后凡国家投资及国有投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禁止采用简单化的摇珠定标办法,停止奖励工程等长官意志的做法,减少建设工程“价高质次”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