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中严禁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甘价电[2003]19号 2003年5月11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
近日,我局不断接到群众反映,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乡防治“非典”工作中,以检疫、体检、消毒为名向群众乱收费,增加了群众负担,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对这种新的情况,应引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纠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强制进行检疫、体检、留验观察、消毒等处理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性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有关单位为防治“非典”,对出入人员实行管制而发放的出入证(或通行证),其印制工本费一律由发放单位承担,不得向持证人收取工本费。
三、各级公安部门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对暂住人口加强管理,除收取每证4元的暂住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在防治“非典”工作中,除按规定正常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清扫、运输处理)外,不得扩大服务范围,强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