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自治区
城镇基准地价管理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3]769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以及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偿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全面、科学、合理的使用城镇土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就自治区城镇基准地价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基准地价是确定各种不同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基础性价格。基准地价的评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标准进行。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有评估能力的事业单位或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
二、各地、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当地基准地价的评估及上报工作。
三、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完成后,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同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把验收结果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择时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