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南昌市创建活动指挥部关于对
全市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复)业进行审批的通告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持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好形势,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
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全市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开(复)业重新进行审批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批认定范围
全市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重点是小餐馆、小副食店、小旅店(招待所)、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浴室等“六小”行业。
二、审批认定时间
5月22日--6月10日。
三、审批认定工作的组织
由各县区防非、创卫指挥部负责组织,由街办、乡(镇)牵头;工商、卫生、环保、文化、公安、城管等部门参加,对街办、乡(镇)所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逐个进行开(复)业审批认定。
四、审批认定职责划分
1、街办、乡(镇)提供辖区内所有持证或无证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名册(包括单位名称、地点、业主姓名、联系电话);
2、卫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进行实地审查、认定,提出开(复)业的许可意见;
3、环保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进行实地审查、认定,提出开(复)业的许可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