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
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到今年3月底,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达350多万人。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应参保人群还没有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特别是一些驻冀中央行业、单位及省属企业参保率较低。这些职工的基本医疗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新制度的运行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更多的企业职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中来。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市本级参保率要达到70%以上,已启动的县(市、区)参保率要达到50%以上,未启动的县(市、区)要在7月1日前启动运行。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抓好驻冀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参保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保险,推动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医疗保险。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对一些规模较大、分公司较多、参保积极性不高的企业集团,可尝试先按内部统筹、委托管理的办法进行,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属地统一管理;大中型企业所办的职工医院,凡具备条件,可优先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除接待本单位职工就医外,还可接待社会参保人员。
三、认真研究和解决困难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一是对一些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降低缴费比例,只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先解决职工住院和大病医疗问题;对“两停一亏”企业,可采取同级财政补助一部分、单位自筹一部分、个人拿一点的办法,允许企业从盘活和变现闲置资产中筹集部分资金解决职工医疗保险。二是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解决确无能力参保的困难人群最基本的医疗需求。要同解决职工最低生活保障一样,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用于特困企业、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