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板蓝根等药品价格检查政策界限的答复
(湘价函[2003]65号)
长沙、邵阳、张家界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非典期间板蓝根等药品价格检查政策界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湘价传电[2003]6号《关于对板蓝根冲剂等药品实行差率控制的紧急通知》是在市场断挡脱销、价格暴涨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场供应,满足消费者需要,而采取的临时干预措施。在检查中,应分别具体情况对待:2月12日--4月23日,从外省调进的板蓝根、利巴韦林、抗病毒口服液、抗病毒冲剂等药品,凡按湘价传电[2003]6号通知计算的批、零价格高于我省或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允许高进高出;低于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目前,板蓝根等药品市场供货情况已趋正常。因此,我局湘价传电[2003]6号电报中允许从外省调进的板蓝根、利巴韦林、抗病毒口服液、抗病毒冲剂等药品批发企业按进货价格加实际运杂费和综合差率15%制定销售价格;零售单位(含医院)按实际进货价格加进零差率30%制定零售价格的临时措施已不再适用,自我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湘价传电[2003]22号明传电报下发起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