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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城市道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
乱收费和整顿城市道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综[2003]230号)


有关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行业向机动车辆收费和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8号)和国家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规范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全省建设行业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市、县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对机动车辆的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实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等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对全省城市道路收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
  各市、县要对本市区和所辖县(市)涉及机动车辆收费、摊派、罚款和城市道路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开展自查自纠。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一)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二)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收费站;
  (三)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收费站;
  (四)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道路、桥梁、隧道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五)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六)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
  清理整顿结束后,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包括所有已立项尚未收费及正在收费的城市道路收费项目)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请各市于6月15日前将需保留项目的申报资料(包括: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总结报告、收费立项的所有资料、项目决算报告、截止到2003年4月底前的所有收支财务报表、当地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一式三份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进行认真审核,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将向社会公布立项审批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及收费监督电话等,以便于社会监督。7月中下旬接受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验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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