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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交警部门收取交通事故清障服务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交警部门
收取交通事故清障服务费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3]115号 2003年5月22日)


双鸭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交通事故清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双价字[2003]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服务时收取费用。现就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3.6吨以下至5.5吨(含5.5吨)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服务收费200元/台、次;吊拖服务收费350元/台、次。
  (二)5.6吨以上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服务收费250元/台、次;吊拖服务收费400元/台、次。
  (三)零公里以外交通事故车辆吊拖服务收费500元/台、次。
  二、收费原则
  交通事故车辆清障以用户自愿、有偿服务为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变相收费。事故责任者有能力自行清障的,要允许自行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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