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抓住重点,进一步做好
防治“非典”时期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3]94号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我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防治“非典”时期,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全区防治“非典”的医药用品和粮食、食盐、鸡蛋和蔬菜等商品的价格基本稳定,各种服务收费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和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得到有力的遏制,为我区夺取抗击“非典”战役的胜利营造了良好的价格环境。目前,我区防治“非典”已进入关键阶段,稳定物价仍然是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管和开展价格专项检查中,有必要对在防治“非典”时期借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社会反响较大的,要追溯查处。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察,深入重点企业、主要经营部门,切实抓好提价备案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消毒液、口罩、有关防治“非典”药品和粮食实行提价备案申报的规定,要求区局防治“非典”控价办公室和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重点企业和主要经营部门,检查和落实提价备案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严防在防治“非典”时期出现价格反弹。
二、从源头抓起,查清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差价率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差价率控制的药品、医疗用品和相关商品,应摸清重要的生产、经营企业初始源头的主要进货对象、数量,从中确定重点的检查单位,以此为线索(包括价格举报),调查其从生产、批发到零售诸环节的加价率执行情况,以进一步深化价格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