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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
关于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职工医疗
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112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证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方便参保人员及时有效地得到医疗保险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9]90号)精神,现就有关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规定,凡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市、县(区),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和为冠心病等九种特定病种制发统一门诊病历处方本,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相应的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或其他乱收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全区统一为每卡12元;“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工本费,全区统一为每本5元。上述两项卡、本一次性发放、长期有效。对冠心病等九种特定病实行卡、本配套使用。对使用过程中“保险卡”出现质量问题,由发卡部门免费更换;属于职工对“保险卡”和“处方本”保存不当损坏或丢失的,由发卡、本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发。
  三、各级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上述两项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上述两卡、本的制作与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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