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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坚决制止在“非典”期间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形式的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坚决制止在“非典”期间收取
“抵押金”、“保证金”等形式的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南价[2003]38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市属各有关单位:
  近日,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抗“非典”期间,为加强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向住户和出入人员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出入牌工本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发办[1993]18号)文件规定:“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它严重影响了我市社会稳定,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发办[1993]18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在“非典”期间,凡是向住户或出入人员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出入牌工本费的乱收费行为均应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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