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3]6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省政府以粤府[2002]50号转发)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省建设厅等八厅局以粤建规字[2002]127号转发),提出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好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一、编制或调整至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是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资金和安排力量,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和城镇,要在保证规划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尚未开展工作的,必须按要求尽快启动,确保如期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
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
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切实提高可操作性,解决好面临的突出问题。要明确近期建设的重点,并对建设时序做出科学、具体的安排。对脱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的建设项目要予以调整,制止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重复建设。
三、请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做好统筹组织工作,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参与规划的编制。重点要协调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规范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规划成果质量。近期建设规划在批准实施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地级以上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要召开由省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完成规划审批后,应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凡不符合国发13号文精神的,省建设厅有权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