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重要
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3]66号 2003年5月21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国家计委颁布的《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将于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价格成本调查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对完善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好《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推动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全面开展,提高价格管理水平,现就认真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宣传《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是成本调查工作的一次创新,也是价格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自2002年6月1日《陕西省政府定价成本审核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市、县(区)没有按规定把成本监审业务委托给成本监审机构办理,使成本监审工作流于形式。各地应通过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规定,扎扎实实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同时,也要组织广大干部向有关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宣传,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给成本监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省成本监审工作指定由各级成本调查队承担,未设立成本调查队的市、县、区指定由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成本监审机构的组织建设,健全机构设置,加强业务力量,给监审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目前,凡省上下达了成本工作编制,但未承担农本调查任务的县必须尽快恢复成本调查队建制,落实工作人员。为了保证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完善对成本监审人员业务技能的管理,决定在全省实行《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证》制度。成本监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从事成本监审业务。《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证》由省物价局颁发,省成本调查队负责培训考核,每三年审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