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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户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增值税的定
期定额户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
(浙地税发[2003]66号 2003年5月22日)


舟山市普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户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舟普地税征[2003]2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计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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