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受“非典”影响比较
严重行业实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黑财综[2003]52号 2003年5月23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中省直各部门:
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集贸市场、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下列收费项目按不同比例实行减免: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监督费、预防性体检费;减半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机动车检验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按85%征收公路养路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对娱乐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监督费、预防性体检费;减半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机动车检验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按85%征收公路养路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对航空公司,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减半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机动车检验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85%征收公路养路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减半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减半征收机动车检验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85%征收公路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