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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部分受
“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浙地税发[2003]72号 2003年5月2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减轻“非典”疫情给我省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省政府于2003年5月14日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3]15号)。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对部分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以下优惠政策,应经各主管地方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条件核准实施: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对娱乐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
  (三)对饮食、旅店、民航(除旅客运输)、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
  二、以下优惠政策,经各市人民政府视当地“非典”疫情影响情况,结合当地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后,纳税人需减征、免征或者缓征税、费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实施: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者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地无论采取减征、免征或者缓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这些行业和单位的教育费附加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有关规定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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