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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3]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增强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我省有320万残疾人、680万老年人。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实际步骤,是各级政府应该做好的利民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支持、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将无障碍设施列入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医院、商场、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应建设无障碍设施。在小城镇建设中,无障碍设施要与其他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凡没有无障碍设施的,都应按照《规范》制定修建计划,落实责任,逐步实施。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全省统一安装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施标志。各地应多渠道加大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投入,使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规定的检查力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范》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无障碍设计。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审查设计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规范》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有关部门要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范围和质量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要切实加强对在建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规范》中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规定的,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残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者,应做好无障碍设施与交通标志线设置的管理,做好街区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工作。城市道路和建筑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完好。城市建设、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检查,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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