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非农用地审批程序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书》;
(2)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经审核符合用地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姓名、原宅基地面积、现有人口、申请理由、申请面积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国土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4)国土分局审查符合用地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5)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占用农用地审批程序
宅基地使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根据《合肥市补充耕地暂行办法》(合政[2000]38号)的规定自行补充耕地。无法补充耕地的,可实行异地开垦。农用地转用手续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批次统一报批,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每年不超过4个批次。具体程序如下:
(1)农村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书》;
(2)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经审核符合用地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姓名、原宅基地面积、现有人口、申请理由、申请面积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规划部门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国土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4)经国土分局审查符合用地条件后,由国土分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按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5)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6)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登记、发证和收费
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人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持证用地。
(一)本意见下发后,新批宅基地使用登记及发证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意见下发前,已使用的宅基地要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申报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向国土分局申请办理。一户多宅的,原则上只能办理一处宅基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