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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五是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各环节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非法及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整顿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要与防治“非典”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强过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的安全生产和监管。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消毒剂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合法资质,并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经营、使用消毒剂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持证经营,禁止经营和使用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消毒剂。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消毒剂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消毒剂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
  三、突出重点,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整治:要汲取安徽淮北芦岭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各煤矿企业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工作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闭锁的不准掘进施工;高沼高突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的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在清理整顿和专项整治过程中,凡是验收不合格、没有重新核发“四证”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小煤矿,都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对已关闭取缔的小煤矿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应关闭至今仍未关闭的,地方政府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安全评估工作,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小采石场;同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已取缔、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在专项整治中,要做好防垮坝、防爆炸、防污染(中毒)、防透水、防冒落等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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