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二)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部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减半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需先按规定缴费,再由市财政局通过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经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 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拍卖底价中已包含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不再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建设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以对应建设工期分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合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未按期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除补缴相应规费外,另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规定应予减、免、缓的,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后作出决定。
如水、热、气中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待该配套设施到位后再予以缴纳。
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需分项配套水、热、气等设施的,需经相关行业部门核准后,据此办法标准单项交费。
第十五条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减免费用,并加收差额10%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凡逃交或漏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按本办法补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并加收应缴总额10%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