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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六、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两年,从信用等级公告之日始。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可申请晋级评价。
  十七、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承担评价业务的信用评价机构应对被评企业跟踪检查,对发生的信用情况足以影响信用等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报告信用行业协会。信用行业协会经核实后,应要求信用评价机构给予重新评定,并将企业新的信用等级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八、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制定内部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信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九、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十、被评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评价。
  二十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促进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 制度。大力实施企业信用工程,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机构在企业信用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十二、企业应当注重信用资源的培育,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外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
  二十三、信用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培训。
  二十四、信用行业协会应向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全社会推荐和宣传优质信用企业。
  二十五、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业发展前景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六、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企业授信额度;要改进金融 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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