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
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
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按照自愿的原则。
三、优质信用企业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对信用A级以上企业发放证书并授牌。
四、建立企业信用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企业信用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公正、独立地开展企业信用自律工作,对信用好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
五、各级政府对企业信用评价应给予引导和支持,并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信用评价的组织、公告等。
六、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经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二)有与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机构负责人必须是熟知风险信用评价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七、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不得作出主观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