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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物价局等关于继续缓收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厅、物价局等关于继续缓收水资源费和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
(黑农改办[2003]11号 2003年5月14日)


  各市(地)、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物价局、农委、水务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0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对本地涉农负担项目进行了全面审核和清理,并按文件规定取消或暂缓征收了一些涉农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省税改办及有关部门多次接到农民群众来信、来电反映农村税费改革后,个别地方又出现了对农民自打水井灌溉水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直接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对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农民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进行农田灌溉,继续执行缓收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政策,各地不得向农民收取上述费用。
  二、对由国家、省、市、县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农民抽水灌溉的,必须严格按黑价联字[1997]8号文件规定,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水田每年每市亩20元,旱田每年每市亩10元。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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