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示前先清理
为防止将不合法的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在公示前,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医疗)的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即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等审批管理权限,越权设立的项目及擅自规定的标准,要一律取消或纠正。
(三)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算单位、收费单位监督电话、物价部门投诉电话等。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应事先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省直、中央驻穗单位由省物价局审核),并标示“××市(或省、县、区)物价局监制”字样。
(四)公示的形式
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有关单位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省物价局在有关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国家和省定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各地也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公示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公示牌(栏)的制作
公示牌(栏)的材料、规格、样式,根据部门或县以上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等要求统一规定。公示牌(栏)不宜太小,要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美观规范。
(六)公示实行动态管理
在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各种收费公示形式上相应取消或更改,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工作步骤
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宣传阶段(6月15日前完成)。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厅拟联合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和宣传。会议邀请各新闻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收费公示做好充分准备,并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6月16日-8月15日)。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当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和医疗收费逐部门、逐项目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并将所有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应在8月25日前将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所有取消、纠正的收费项目和金额(含各部门、单位自行取消、纠正的项目)报省物价局。各部门、各单位也要自查自纠,对各自的收费逐条逐项进行清理,自行取消、纠正不合法的收费,并将取消、纠正的收费项目和金额报同级物价部门。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对收费单位拟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