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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
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37号 2003年5月19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教财函[2003]51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教电188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02]58号)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收费行为,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含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外联合办学学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含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艺术、体育和医学类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元/每生 每年;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每生 每年。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7000元/每生 每年。各学校可以根据专业及生源的具体情况,在上述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幅度为20%。
  二、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可按照以上原则提出本校民办二级学院的专业收费标准,在执行前30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并要向社会公示。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外联合办学的学费,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民办二级学院的收费核定原则管理,出国后的学费继续实行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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