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进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45.对企业监督检查推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对连续3年以上守法经营、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处罚的企业可免于日常的监督检查;对守法经营情况一般的企业,除年检、新办企业复查、专项检查、涉案检查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各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一次;对有严重违法问题的企业,可以视具体情况,实施定期检查。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被授权局委托,不得进行日常检查。对其处罚,只能由省、市两级被授权局行使。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做到文明执法,按照有关规定出示相关证件。
46.推行行政告诫制度。对无明显违法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属于首次违犯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采取预警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行政指导措施实施告诫,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
47.对下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情节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违章的案件,可责令改正,不予经济处罚。
(1)经营活动虽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但超项经营的品种不属于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
(2)没有按要求悬挂营业执照的;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5)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牌匾中或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或者增加,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对其他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6)企业在每年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能在年检截止日期前补报的;
(7)除须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外,经营者发布宣传自己经营产品的店堂广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的;
(8)其他轻微违法违章行为。
48.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得立案调查。禁止使用比照和类推。正确把握处罚幅度,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听证、告知等程序规定,切实保障被处罚企业的知情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49.严禁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使用扣留、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使用扣留、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财物。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和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强制措施的,也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必须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通知书和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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