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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0.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债权转股权。允许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债转股。除国家试点的债转股企业外,凡评估后净资产大于所要转的债权,经债权人、本企业及原出资者同意和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均可以实施债转股。债转股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原企业净资产加上转为股权的债权部分之和核定。
  31.降低改制企业登记注册费标准。改制企业变更登记费由每户100元下调为50元。其中,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本之和的,不再收取登记注册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国家明确的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的,不收取登记注册费。
  32.扩大个体私营经济的准入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品种,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对限制行业和品种,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允许其生产经营。
  允许自然人设立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投资公司。鼓励民间资本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33.放宽个体私营经济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以全部资产投入合资合作企业,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并准予通过年检。
  34.取消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职业状况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限制规定。设立登记时可免于提交职业状况证明、暂住证明、外来人员就业证,凡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凭身份证,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35.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首次从事个体 经营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免收登记注册费、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
  36.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做好科技、信息、人才、融资、引资、经贸洽谈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促其持续健康发展。开展“手连手,连心桥”、“千户私企联系万名下岗职工”等活动,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
  37.积极支持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类型企业的股权,其收购股权后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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