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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5.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推动连锁经营向多领域和深层次发展。进一步拓宽发展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除继续推进零售业和餐饮服务业连锁经营外,鼓励电脑软件、汽车销售及租赁、汽车配件和维修、房地产中介、家政服务、旅游等新兴服务业以及铁路、邮政、电讯、石化、烟草、图书、报刊等经营比较集中的行业积极探索和推行连锁经营。
  设立连锁店,可以由连锁总部投资(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并与总部签订连锁经营合同,由投资者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核转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要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个体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26.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除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省市政府已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外,原则上不再登记注册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已经登记注册的要鼓励和引导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
  鼓励并引导具备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经营者或少数股东持大股进行公司制改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股权重新配置情况引导其登记为公司制企业。
  27.允许改制企业沿用原名称。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
  28.放宽改制企业前置审批审查。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29.简化改制企业原有资产属性的认定程序。对原登记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未经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甄别认定的,其改制时只要提交原出资人出资证明以及中介机构验证结论,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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