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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7.对注册资本数额较大、经营多种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等字词。
  18.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登记时只需提交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可提供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只需提交使用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的,可只需提交租赁协议。
  19.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在企业章程中做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企业申请核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可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20.改变现行经营范围核定方式。不再按主营、兼营方式核定经营范围。对国家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品种,可按具体品种核定;其他经营项目,根据企业的要求,既可按大类核定,也可按具体品种核定。
  21.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登记注册。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出资人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22.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生产型、科技型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3万元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差额应在3年内全部到位。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只需在章程中明确注册资本认缴额、实缴额及分期到位期限并提交分期到位承诺书和已经实缴资本的验资报告即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数额,待注册资本按承诺分期到位后,再持相应的验资报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3.公司变更股权的,只要注册资本总额不变,因股东变更、股东之间投资比例变化而办理变更登记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
  对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而承接债权的,可先由商业银行承接债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在一年内将所承接的债权予以处分。
  对于企业为鼓励具有专业管理才能、技术特长的个人和拥有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处置权的个人而给予的技术股、管理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为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4.积极引导大型企业组建资产联结方式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300 0万元以上,或者主要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的科技企业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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