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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积极开展网上服务。充分运用红盾网站开展政务公开、信息咨询、政策法规宣传、登记注册指南、打假热线、答疑解难等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网上核名、网上受理、网上年检,逐步实施电子政务。
  3.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和各市局的相关网站为载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为内容,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市要逐步与税务、金融、质检、司法等部门联网,为全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基础。
  4.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开展合同法律咨询、法律指导等法律事务服务,帮助企业调解合同纠纷。围绕商标注册和专用权保护,以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为重点,开展法律援助,为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提供全面服务。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局长接待日、“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受投诉和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改革登记管理制度,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6.积极推进企业设立由审批制和准则制并存向准则制转变。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7.创造条件,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制度,简化登记注册程序。除偏远地区工商管理所外,其他工商管理所一律不承担企业登记注册初审职能,以方便投资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8.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制度。除经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继续保留的前置审批外,各地区和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凡涉及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的前置审批,要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审批程序办理。已经设立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要采取具体措施,把“并联审批”和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审批方式结合起来。
  9.简化名称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名称、住所、经营期限、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一般事项的变更登记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取消处(科、股)长和主管局长的审批环节。
  10.简化企业设立实地检验程序。除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业外,其他企业设立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免于实地检验,可在发照后结合新办企业复查一并进行。
  11.简化分支机构设立程序。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消核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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