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9日)修改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37号 2003年5月22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以“与时俱进求发展,开拓创新建小康"为主题学习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4号)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执法服务环境年”活动,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辽宁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下列制度:
(1)政务公开制度。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登记注册条件和程序、年检验照事项、监督查处依据和程序、办事时限等。
(2)首问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的责任人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服务或办理相关事宜必须一次性告知清楚。
(3)岗位职务代理制度。直接涉及服务对象的岗位责任人因故离岗、缺岗,应由其行政负责人确定代理人承接责任人的工作,保证工作连续性。
(4)限时办理制度。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5)“绿色通道”制度。在登记注册厅设置专门窗口,办理名称核准、下岗失业人员和海外学子回国创业登记注册及名称、住所、经营期限、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一般事项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6)预约登记制度。对改制企业、重点企业等在登记注册方面遇到的特殊问题,遵循“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完善方案”的原则,实行登记预约,由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全程服务。
(7)收费明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乱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取各种费用,严禁将交纳行政性收费以外的费用作为年检验照的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准向企业推荐各类中介机构,不准承办刻制公章、营业执照过塑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