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3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区、县(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
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一)机动车保有量在30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的20%以上;
(二)机动车保有量在30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三)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以分公司为考核单位);
(四)一个季度内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较多(发生三起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