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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3]5号 2003年5月1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房屋租赁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房屋租赁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不少漏洞。为加强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全省通过12个单位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为全省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现就有关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重视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对本地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前一阶段开展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中积累的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增加税收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都了解房屋租赁要缴纳那些税、如何申报和缴纳时限以及偷漏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部门,积极联系公安、房地产管理、财政、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运用他们的信息资料。根据闽综治委[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尽快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税收代征机制。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房屋租赁管理站、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村居委会和社区等代征,代征税款所支付的手续费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预[2002]49号)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清理房屋租赁税收漏征漏管户工作。对房屋租赁漏管户,以及房屋出租应纳的各项税收开展专项清理,通过清理,摸清税源底数,建立户管档案,查补漏缴税款,要将所有房屋出租户纳入正常管征。
  五、要建立健全征收底册。征收底册内容应包括产权人名称(姓名)承租人(使用人)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房屋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房屋原(估)值、月租金收入、应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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