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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
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津减负办[20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减轻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经济负担,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我市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行业的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全部免收:
  1.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业、集贸市场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收费(限公安交管部门收取的部分);对旅游、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3.对公路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排污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收费(限公安交管部门收取的部分);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4.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排污费。
  5.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业和公路客运、出租汽车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二、对以下行业的部分收费项目实行部分减免:
  1.对餐饮、旅店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行减免50%。
  2.对经营蔬菜、粮油、禽蛋、肉类零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实行减免30%。
  三、享受减免政策的范围:
  1.餐饮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餐饮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中西餐馆、饭庄、菜馆、快餐厅、面食馆、小吃店等以及送餐企业和早餐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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