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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济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专家委员会是市规委的参谋智囊团,受市规委委托,为市规委科学决策提供审议审查意见。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相关专业的驻济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分为城市发展与保护、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建筑与环境设计、市政基础设施4个专业组,各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其中组长由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特邀技术顾问由市规委聘请国内学术精湛、德才兼备的权威专家担任。市规委和专家委员会根据审议审查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不同领域的特邀技术顾问参加市规委、专家委员会或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和调研工作。
  五、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一)市规委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市规委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市规委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审议审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视审议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市规委可通知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市规委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和程序是: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需审议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市规委办公室。市规委办公室初审后提出需提交专家委员会论证和公示的意见,报市规委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2.市规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并形成论证意见,会同报送单位组织公示。
  3.市规委办公室将专家论证和公示意见返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改后申请市规委审批。
  4.市规委接受申请后,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办公室应提前将审议审查项目的有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有关资料可在会议现场送交与会委员。
  5.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
  6.市规委会议以表决和讨论两种方式形成审议审查意见。须表决决定的事项,经与会委员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期间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需退场。表决结果由会议召集人签署。不须表决决定的事项,经与会委员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归纳总结审议审查意见。
  7.市规委审议审查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公布。
  (二)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议事规则
  1.专家委员会受市规委委托,对其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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