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经常开展群众欢迎的宣传教育活动。
(21)县以下不再下达人口计划,按政策生育,简化办证、再生育审批手续。
(22)建立实行定期汇集、分析使用群众需求信息的制度。
(23)县、乡建立并运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统计信息准确率达95%以上。
(24)实行流入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
(25)财务管理规范。
(26)乡(街)、村(居)协会经常开展活动;村(居)协会定期评议计生工作,反映群众意见和需求。
(27)出台并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4.投入保障机制建立:人员、机构、设施稳定并得到改善;经费投入保证;领导责任到位。
(28)实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定期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县(区)、乡(街)机构、人员结构合理、适应工作需要。
(29)县、乡服务机构、人员、设施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配置。
(30)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
(31)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服务项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32)乡、村计生工作人员报酬落实率达100%。
(33)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各部门责任落实。
(三)评估办法。
1.优质服务县(市、区)的评估首先由县(市、区)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申请,经地、州、市评估认定后命名。
2.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从优质服务县中产生。由地(州、市)向自治区推荐,经自治区评估认定后命名。
四、创建活动组织和实施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和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要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创建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检查督促,严格考核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为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根据评估标准,找准切入点,制定创建活动方案。要把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分解为年度计划,按年度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及措施的落实,把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同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