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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药品监督办公室印发《徐州市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未按GSP规定经营药品的;
  (二)违反规定购进、销售假劣药品的;
  (三)超范围经营或擅自改变原批准经营地址及其它许可事项的;
  (四)从非法渠道购进或向非法渠道提供药品的;
  (五)违规经营特殊药品的;
  (六)药品购进、销售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七)发布违规药品广告的;
  (八)违规药品广告使用本企业名称的;
  (九)出租出借柜台经营药品的;
  (十)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药品零售、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批发业务的;
  (十一)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一)生产、销售尚未取得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二)不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
  (三)生产不符合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四)未经检验即销售其产品的;
  (五)经国家、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六)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七)租借企业有效证件或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八)骗取、伪造或擅自改变产品注册证书的;
  (九)未建立或虽已建立但并未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制度的;
  (十)发生不良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一)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器械或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二)超范围经营或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三)从非法渠道购进或向非法渠道提供医疗器械的;
  (四)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的;
  (五)出租出借企业有效证件的;
  (六)未建立或虽已建立但并未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制度的;
  (七)发生不良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一)购进、使用假劣药品的;
  (二)购进、使用无质量保证的医疗器械或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器械的;
  (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
  (四)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超范围使用药品或变相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
  (五)未按规定购进、使用特殊药品的;
  (六)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使用后未按规定作销毁处理或销毁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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