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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费征缴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重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计税依据,对个人工资改由国库统一支付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职工个人支付的工资外各项补贴、津贴、奖金及实物和有价证券的折价收入,应当与国库统一支付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应税工资收入,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会组织及内部各职能部门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应当按月汇总到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属于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五)失业保险费
  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是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人,缴费单位应该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发生房屋出租(或自营)、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车船营运及转让房地产等现象逐步增多。各地要做好地方小税种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将漏征漏管的税费纳入征管范围,加强管理,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
  五、各地要对照税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或专项检查,全面摸清底子,确认征缴税费范围、具体对象。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整的税费征缴档案资料,并及时将其纳入地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
  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税收入应持地方税务登记证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严格使用税务发票。要加强发票领、用、存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支付有关款项,也必须按规定索取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得以白条或收款收据报销。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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