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费征缴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地税发[2003]40号 2003年5月2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随着经济发展、体制创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应纳税费的经济活动行为已相当普遍。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费征收管理一直是难点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费负担,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同时通过税务征管监督,有利于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对防止财务上的违法乱纪和乱收费等也有一定抑制作用。现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的税费行为的都要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涉及种类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二、对发生应缴税费行为或支付个人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
三、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重点环节管理。
(一)营业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及闽地税政一[2002]5、6号通知规定精神,在严格划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属于财税部门列举的行政事业性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一律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的属于应税行为的收费(包括财税部门未列举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虽已列举不征税,但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免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税务发票,一律按规定申报纳税。对(闽财综[2002]14号)通知中规定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各地应及时纳入征收管理。对由税务部门委托收费窗口(或收费局、收费中心)代征应纳税(费)的,必须进行双向申报(即纳税人同时向窗口和地税征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