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药品生产车间未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即擅自投入生产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药品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处。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的,应当在其生产地址处存放盖有其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备查。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各市药品监管理局组织年检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已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的年检工作,可与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年度制定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方案,对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无菌药品、注射剂、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
(二)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的;
(三)有违法、违规记录的。
第二十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实施。
现场监督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检查目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工作程序;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如实在《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中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人宣布现场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如实记录在《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