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审批表》一式3份。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办人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进行现场考核,提出审查意见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审查后报送的申报资料实行窗口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同意受理的,向申办人开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同意申办人筹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明确拟办企业名称、拟建地址、拟生产品种及剂型、筹建期限、设计要求等内容,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拟办企业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同意申办人筹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抄送拟办企业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申办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筹建期限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延长筹建期限的书面申请,说明不能如期完成筹建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延长筹建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在规定的筹建期限内变更申办人、拟建地址、拟生产品种及剂型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申办人在规定的筹建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又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办人、拟建地址、拟生产品种及剂型未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就擅自变更的,视为放弃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筹建资格,并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其筹建资格,但申办人可以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筹建。
第十条 申办人完成药品生产企业筹建后,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
《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验收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