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粤价[2003]17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向省价格监测中心反映。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采集、跟踪和分析,并发布监测预警报告的活动。省物价局是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价格监测预警的品种目录。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价格监测预警实行报告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品种、发生的时间、区域范围和涨落幅度;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原因、趋势、后果和社会反应;
(三)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显著的异常波动,市场秩序、人们心理和社会经济活动已经或即将受到严重危害时,称为价格异动警情,进入价格异动的监测预警状态。
第五条 警情报告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口头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记录本由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六条 根据价格异动事件波及的范围、涨落幅度和危害程度等,将价格异动警情从轻到重、从缓到急依次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