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武建建管字[2002]159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武汉经济技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市政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中心城区(含东湖新技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城郊各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中心城区工程投资额在30-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1000平方米内的建筑工程,仍按原规定申请办理《小型建筑工程(维修)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必须依法纳入后续的建筑管理。
三、按照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91号)和《关于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由市建委印制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深基坑开挖施工许可证》、《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停止使用,未使用的证书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全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