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垫江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3]287号 2003年5月26日)
垫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垫江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垫价[2003]31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并商你县政府同意,决定在你县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县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分,其中用于解决农网维护管理费每千瓦时2.58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垫江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7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3年6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2000年我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垫江县电力公司销售电价的通知》(渝价[2000]321号)中的销售电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