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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港口、港城和集疏运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独资、合资、合伙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沿海滩涂和浅海国土,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扩大民间资本在海水养殖业中的比重。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海水养殖、海产品深加工、海洋医药、海水淡化、海洋石化、盐化工业,优化临港产业的投资结构。加强规划指导,加快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货物仓储、信息咨询、加工贸易、市场流通、船代、货代等向民间资本开放的步伐。
  5、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通过产业技术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示范项目安排、风险投资资金使用、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创造条件,鼓励发展社会风险投资资金,使分散的社会资金能够集中用于技术先进、产业关联度大、效益显著、市场广阔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挥技术交易市场与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投向利用高新技术和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6、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发展社会服务业。
  允许民间投资者兴办房地产开发、仓储、餐饮、商业等服务设施。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民间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多形式投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项目和社会福利设施。
  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行业和领域。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
  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有步骤地退出部分国有资本,加速民间资本进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吸引和组织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投向国有中小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改组、改造。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受让已改制企业的股权。
  二、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适应经济发展和扩大民间投资的需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简便、有效、快捷的投资管理体制。
  1、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登记备案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各级政府平衡建设条件且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各类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在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办法之前,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年内制定出登记备案制的具体办法,尽快实施。
  2、对无行政主管部门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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