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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冀计法规[2003]545号)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03)9号)要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行更加开放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
  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余领域都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现有收费公路、桥梁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股权可以公开招标出让,引导民间资本以适当方式投资;新建收费公路和收费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参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区域供水、地方铁路等工程的投资。小水库、小塘坝、小抽水站、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拍卖、承包等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允许民间资本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参与发电和通信设施建设。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建设。
  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鼓励民间投资者单独投资。公共交通、自来水、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城市道路、桥梁、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可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通过招标选择经营者。现有市政设施可以转让给民间投资者经营。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小城镇开发,鼓励农民到集镇购房、建房。
  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国有荒山、荒滩、荒水、荒地“四荒”资源,以及低产田、低产果园、低产水面、低产草场“四低”资源,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都要在搞好规划的前提下,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拍卖生产经营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开发。乡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四低”资源,鼓励民间投资者承包经营。民间资本投资“四荒”、“四低”资源开发,享受国家有关投资支持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打破限制,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和加工,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龙头企业有关标准的,享受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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