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
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51号 2003年6月1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3]547号)有关精神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快对出口禽肉产品(指家禽肉生、熟制品,下同)的退税进度。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禽肉产品,要在退税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优先办理退税。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及申报时间的限制,单独申报,单独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