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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
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109号 2003年5月26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政发[2003]53号《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将《意见》贯彻下去,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
  二、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依照《意见》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临时性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暂不按《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意见》“一”中的“受直接影响行业”是指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八个行业。
  四、《意见》“一”中“暂时缓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均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不需分户办理缓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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